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四条有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