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