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四条有效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