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