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草原管理部门所收取的恢复草原植被费用,十个月没有用于恢复植被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缴,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所收取的赔偿损失款,应全额给予受损失者;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