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草原管理部门所收取的恢复草原植被费用,十个月没有用于恢复植被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缴,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所收取的赔偿损失款,应全额给予受损失者;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