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对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