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不得离开固定的道路随意改道。

收购的牲畜应按当地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赶运和放牧,不得与牧民争用牧场和水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