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合理开发和利用山区草场资源,促进山区畜牧业生产发展。要充分利用林间、林下草场进行放牧和采草。进行林木更新和封山育林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确定放牧采草办法,为山区畜牧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利用林间、林下草场放牧和采草,要严格遵守森林法律、法规,严禁破坏森林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