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自主地管理和调整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非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变更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监督。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