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可以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并按照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处理和答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