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