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