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属于限制行驶车型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