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