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六条已修改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