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危及行车安全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