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危及行车安全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