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