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四)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校车、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