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除行政强制措施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所属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疏导指挥交通;

(二)处理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