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机动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以及其他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