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车辆第十二条已修改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禁止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