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第九条有效经审查同意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市规划部门应当确认保护范围、进行测绘登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设置历史风貌建筑标志。经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灭失或者损毁以致无法复原的,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撤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