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审查同意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市规划部门应当确认保护范围、进行测绘登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设置历史风貌建筑标志。

经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灭失或者损毁以致无法复原的,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撤销。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