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所有人应当自收到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设计方案报送风景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