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