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