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作品在发布三日之前报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