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供有关广告的信息及数据,协助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停止违法广告内容的传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