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发布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不得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等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网址等联系方式的,应当认定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