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企业、品牌或者产品形象代言人应当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拒绝代言虚假或者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第二款规定内容的广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