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布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不一致;(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