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不一致;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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