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