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

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