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仅从事咨询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

(四)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