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