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对外国或者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版权贸易的;(二)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三)擅自加制复制品或者将委托印制的纸型、胶片、图片、母盘(带)等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