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个体林业生产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义务,诚实劳动,勤劳致富。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鼓励个体林业的发展,引导他们走科学管理、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