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保护和支持乡村林业的发展。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村林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林业生产经营者,征收各种税和森林植物检疫费、育林费以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新开征的收费项目除外。

向乡村林业征收的农业(原木)特产税,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林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