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十九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保护和支持乡村林业的发展。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村林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林业生产经营者,征收各种税和森林植物检疫费、育林费以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新开征的收费项目除外。向乡村林业征收的农业(原木)特产税,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林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