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卫生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定期为在校学生和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做好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工作。全面实行儿童免疫接种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