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公办中、小学校应当在校内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寒、暑假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应当向本校学生开放。建设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开放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