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