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