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付车费:(一)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的;(二)驾驶员不开具车费票据的;(三)租乘的出租汽车在基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