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票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