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土地经营者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树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