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农村的义务植树,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重点搞好集体成片造林、四旁植树和农田林网建设,也可以组织村民参加国家重点绿化工程建设以及小流域治理等与义务植树有关的劳动,保证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