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全市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西宁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安排实施所辖区的义务植树计划,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组织检查验收,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