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含大通县)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家属)委员会和适龄公民。

凡居住在本市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和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绿化建设任务。

对11岁至17岁的公民,可以就近安排义务植树或者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