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自我保护第五十四条已废止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